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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系列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一)《银团合作协议

类别:解决方案 日期:2018-8-15 17:00:55 人气: 来源:

  吴春玉,从业20年,先后做过、律师及上市公司、房地产集团公司高管兼法务负责人;2007年进入农信社系统,担任过多家农信社、农商行的法律顾问(部门经理级),现任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级法律顾问;已在国家级、发表30余篇论文。

  笔者在审查银行银团贷款系类合同的工作中,发现其格式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条款表述错误,有的条款表述不准确或者不全面,有的条款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释相悖,有的合同存在应该约定的事项未在其格式条款中加以约定的漏项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银行银团贷款系列合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而这样的合同签订后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甚至有可能会危及到银行金融债权的安全,损害银行的权益。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该系列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修改方案及修改依据逐一作出说明,为大家提供参考,以便将来在合适的时候,由合适的部门牵头统一对该系列合同进行修改、完善。

  一、在《银团合作协议》格式条款的前言部分,有这样一句话:“鉴于上述各行(社)均为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该表述表面上看毫无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就会发现其表述是不准确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银行的牵头行(代理行)通常并非总行,而是以某一个支行或者分理处为牵头行(代理行)。属虎的属相婚配表而支行或者分理处并非法人,只有总行才是法人。故该表述是不准确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应该将其修改为:

  “鉴于上述各行(社)均为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这样的表述就普遍适用于牵头行(代理行)为总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情况了。

  二、在其格式条款中提及借款合同时均表述为“银团贷款合同”,实际上银团贷款合同经常表述为“银团借款合同”。

  三、关于争议的解决部分,其格式条款表述为“……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在牵头行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表述与银团借款主合同约定的“向代理行所在地的起诉解决”的约定不一致。虽然代理行与牵头行往往是一家银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由代理行具体操控贷款流程,包括在贷款逾期后对借款人、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等。为了在各个系列合同中对协议管辖的法院表述一致,应该将其修改为:

  四、关于协议生效部分,其格式条款表述为“……经各方当事人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加盖公章、名章后生效”。该表述较为混乱,因为其没有将各方当事人与各自的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分开表述。故应该将其修改为:

  “经各方当事人的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经各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5、在其格式条款中在主文之下有“本页无正文”的字样,意为本页仅为签字页并无正文,但是签字页有的时候并非只有一页,而在签字页在一页以上的情况下,该表述就显得不那么严谨了。故应该将其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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