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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告诉你“保密协议”有多重要(附范本

类别:解决方案 日期:2018-10-26 15:21:38 人气: 来源:

  属猴的属相婚配表

  近日,“离职”相关文章热传。抛开双方的是与非,今天,我们来谈谈,公司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或者协助第三人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虽然竞业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

  每个企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尽相同,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的用人单位的权益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签订保密协议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没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是不受此约束的。当然,为了以备后患,大状君觉得在入职时就与所有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这也是可以的。

  有的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今后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这个显然是不符律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

  竞业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义务的双务条款。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的义务,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乙方可能或者已经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为双方的权益,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提供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乙方获得的有形或无形的信息、资料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甲方所享有或控制的任何信息、资料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前的发明或创作,尚未公开的发明或创作、数据、程序、概念、软件、代码、解码、技术方案、方法、图样、设计、模型、样品、产品、仪器设备、计划、策略、报告、定价政策、需求预测、产品规格、质量控制、测试、营运、采购、进货渠道、生产、销售、财务、研发、人力资源、法务资讯、第三人的专有资讯、投资和客户信息及资料。

  1.2 “甲方”或“乙方”指签订本合同主体及其现在与未来的国内外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工厂、关联企业或其他营业组织。

  3.1 乙方严格保守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不得用于甲方同意之外的任何目的。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该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披露或交付给任何第三方。

  3.2 乙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保密信息的本方员工、代理人等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同样严格。

  3.3 乙方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所接触到的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1 该保密信息为乙方于甲方披露前已经知悉或由第三方处获得,且该第三方并未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保密义务已经解除。

  4.6 乙方对保密信息的披露是基于法律、司法判决、裁定、专利局审查等而完成的,不构成保密义务的违反,但乙方应当在披露前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5.1 乙方所接受或知悉的保密信息的及利益,仍属甲方财产或由其控制,甲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予乙方并不构成任何知识产权的授权、让与或出租,也不构成对前述的放弃。

  5.2 乙方应于甲方请求时,于五日内将该保密信息及其复制品无条件返还甲方且不得以拍照、复印或其他方式留置,或依甲方要求。

  6.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于每次违约时支付甲方 元整违约金。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甲、乙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自动终止。

  8.2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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