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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源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类别:解决方案 日期:2019-10-31 19:17:38 人气: 来源:

  属猪的最佳配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河源市人民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19〕48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河源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河源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认真

  附件:1.《河源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方案》(河府〔2019〕48号)的部署要求,切实推进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制定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一、

  适用范围全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行审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的从其。二、审批(或办理)部门

  2.并行审批部门(审批辅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农业、水务、文广旅体、林业、民、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二)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行政审批辅线.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

  林业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发展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农业部门负责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民部门负责在其他固定教活动处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在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门负责涉及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水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文物单位工程许可、文物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许可、文物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生态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项目类:自然资源部门

  林业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发展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农业部门负责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民部门负责在其他固定教活动处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在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影响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门负责涉及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文物单位工程许可、文物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许可、文物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生态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技术审查或第三方行为:1.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

  实行“以并联审批为原则,单独办理为例外”原则,对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允许单独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单独办理的事项,申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请单独办理的理由,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申办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张表单”列明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清单,向市政务服务大厅专办窗口统一递交各审批部门的审查材料,专办窗口收集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流转送达各审批部门;各办理阶段资料信息在系统中实行共享互通,系统自动获取上一阶段(事项)材料(前序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牵头、并联审批、并行办理部门均在的时间内完成审批或办理工作。办理时限均自政务专窗向申请人(单位)出具《受理

  申办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选择要办理的事项,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自行上传附件资料清单内容)。可容缺的材料须上传《容缺承诺书》。选择取件方式,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办。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办人打印申请表(盖章),按办事指南将材料分类整理后,携带纸质材料到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窗口进行核实。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现场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核验,

  回执》,并将相关材料存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四)事项流转受理后,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事项申请材料分别转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意见。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批(办理)结果文书(证照),同步上传至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不符合要求的,审批(办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出具《材料补正清单》,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通知申办人补正有关材料;在材料补正期间,审批系统暂停计时,待材料补正齐全后继续计时;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补正齐全的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予办理文书),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办人结果。(二)窗口出件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审批(办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打印审批(办理)结果。

  以上办理时限均自审批(办理)部门受理后即开始计时,不含材料补正、特殊程序、批前公示或公证时间。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须在的时间内补齐材料并上传至审批平台,否则按照有关诚信措施处理。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满足并联审批办理条件的,申办人原则上应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并联审批。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仍按原方式执行。

  2019〕49号)、《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方案》(河府〔2019〕48号)的部署要求

  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全市使用财政资金或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类建筑工程)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1.阶段牵头部门:自然资源部门。2.并行审批部门:发改、财政、生态、住建、应急管理部门。

  (二)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行政审批辅线投资(房屋建筑类和市政类)和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

  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发改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生态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投资市政类:发改部门

  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生态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生态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技术审查或第三方行为1.投资房

  负责概算评审;建设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书编制。2.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建设单位

  实行“以并联审批为原则,单独办理为例外”原则,对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允许单独办理。因特殊情况确需单独办理的事项,申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请单独办理的理由,并提供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申办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张表单”列明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清单,向市政务服务大厅专办窗口统一递交各审批部门的审查材料,专办窗口收集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流转送达各审批部门;各办理阶段资料信息在系统中实行共享互通,系统自动获取上一阶段(事项)材料(前序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牵头、并联审批、并行办理部门均在的时间内完成审批或办理工作。办理时限均自政务专窗向申请人(单位)出具《受理

  申办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选择要办理的事项,根据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自行上传附件资料清单内容)。可容缺的材料须上传《容缺承诺书》。选择取件方式,点击提交,完成网上申办。

  网上申报成功后,申办人打印申请表(盖章),按办事指南将材料分类整理后,携带纸质材料到辖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窗口进行核实。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现场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含网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核验,

  回执》,并将相关材料存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四)事项流转受理后,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事项申请材料分别转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意见。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批(办理)结果文书(证照),同步上传至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不符合要求的,审批(办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出具《材料补正清单》,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通知申办人补正有关材料;在材料补正期间,审批系统暂停计时,待材料补正齐全后继续计时;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补正齐全的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或不予办理文书),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办人结果。(二)窗口出件窗口工作人员于事项审批(办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打印审批(办理)结果。

  以上办理时限均自审批(办理)部门受理后即开始计时,不含材料补正、特殊程序、批前公示或公证时间。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须在的时间内补齐材料并上传至审批平台,否则按照有关诚信措施处理。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满足并联审批办理条件的,申办人原则上应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并联审批。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仍按原方式执行。

  

关键词:项目方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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