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6年,上海市长宁区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405件,结案3232件。在这些案件中,“职业放贷人”频现。据办案介绍,这些人往往拥有大额资金调度能力,不仅直接出借资金,也常以公司名义向个人或企业放贷。
通常情况下,“职业放贷人”提供格式化借款凭证文本,对借款期限、借款交付方式、借款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较为全面,对于大额资金出借,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
“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来源不限于自有资金,放贷人多户头转账、互相拆借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
在部分案件中,介入催讨,严重社会治安。部分出借人通过社会人员上门催讨债务,对借款人采取、、非法等手段,对于借款人现金方式的还款不予出具收条,甚至强占借款人房屋,收取租金抵债。
《民间借贷司释》对借款利率做出“两线三区”的划分,明确年利率超过36%的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支付,已经支付的亦可要求返还。而现实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迫切心理及法律意识淡薄,采取各种规避措施,“做”足,使得借款人事后要证明存在预扣利息的情况几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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