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前台登记系统应当安装宽带网络,旅馆的总体布局须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床位或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视频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对聘用的从业人员,旅馆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聘用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
旅客住宿必须按的要求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开具相关证明。
旅客工作人员应当登记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登记后2小时内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对需要寄存物品的,应当要求寄存人开包(箱)接受检查,对接受检查,应当其寄存物品。
对机关下发的协查单,旅馆须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核查。旅馆工作人员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并采取相应措施现场:
旅馆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十二生肖排列顺序一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被处罚后又屡次发生上述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旅馆违反本细则第十、第十七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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