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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口中老实、肯干的于海明今年41岁,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三个孩子要抚养,与妻子分隔两地打工,家里最大的孩子今年得了重病。背负着沉重的生活负担与压力的于海明说从未想过自己会。在拿到《解除取保候...
【于海明:感谢国家、、,对这件事情做出了的判决】#昆山事件属正当防卫#同事口中老实、肯干的于海明今年41岁,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三个孩子要抚养,与妻子分隔两地打工,家里最大的孩子今年得了重病。背负着沉重的生活负担与压力的于海明说从未想过自己会。在拿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于海明激动落泪。
8月27日,江苏昆山,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与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因交通问题发生冲突。刘海龙随即对于海明,并持刀砍向于海明,随后,刀被于海明拿走并对其追砍。最终,刘海龙抢救无效死亡。
9月1日下午,《今日说法》栏目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了解到:江苏省昆山市决定,以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一案。
8月27日,昆山市对于海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昆山警方正在为于海明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2018年8月27日晚上9:36,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口等红绿灯,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
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强强、他们两人的女性朋友。刘强强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
刘海龙随即让刘强强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强强回复说没有撞车。刘强强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帮忙把于海明的自行车架起来,放在了马边上。
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是目击者。当时,他在离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小柯全程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这一简单的冲突,随着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宽约5厘米的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
刘强强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砍的满身都是血的时候,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看到此时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
刘强强: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小柯: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快点来。
昆山8.27案件一经报道,便引发了全民关注。有网友认为,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今日说法》记者就网友关心的这个问题采访了昆山市副局长张刚。
张刚表示,综合现场勘查、现场走访、尸体检验包括其他的视频等手段,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昆山警方将立即办理相关的手续,立即。
关于刘海龙的真实身份,张刚说:“暂时没有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为,刘海龙和天安社也没有联系。根据警方提供的情况,2017年警方已经依法对天安社进行,并进行依法的处置。”
《今日说法》记者高巍从昆山警方处获悉,事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车车主登记不是他本人,而是在浙江某租赁公司名下。2018年6月,宝马车从上海二手车市场以贷款的方式购得,首付127000元,贷款327000元。
据新京报报道,8月29日下午,江苏昆山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刘海龙确实获得了该证书。
昆山警方告诉《今日说法》记者:“刘海龙获得见义勇为这个情况是线月,刘海龙向机关提供重要线索,通过这个线索抓获了犯毒的嫌疑人。所以根据相关,我们对他进行了励人民币500元,发放见义勇为证书,符合相关。”
昆山8.27案件发生以后,许多网友发帖,对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表示同情。与此同时,有关于海明身份的各种猜测传言不断。
针对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有争议,而且一般都发生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但是这一次是警方直接得出结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把他直接,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A1:警方,也就是机关是有而且有责任,作出这样的决定的。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构成防卫过当以及构成犯罪的案件的时候,需要根据事据,根据《刑法》作出判断,如果可以确定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应该不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则应该撤销案件。
除了检察机关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是错误的而要求机关立案的以外,是否立案和撤销案件由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与机关的意见一致,就不会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提出立案的要求。所以机关完全有也有责任去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Q2:网上有一些网友统计了过去很多类似的案件,发现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法院判决正当防卫的案件的数量常少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A2:第一个原因,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的有些过严,所以,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被判有罪,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被直接而未做从宽处理。
第二个原因,其实,现实当防卫的案件、意外事件的案件,在机关立案前已经大量的过滤掉,只有当案件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直接构成犯罪有争议时,且机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它才可能进入检察机关视野,检察机关同样这么认为才能起诉到法院。从比例上来看这么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和意外事件已经被过滤掉了,所以就显得在法庭上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少得很。当然,总的来讲,理论上还是认同,司法实践以往对正当防卫条件的控制和认定偏严,不利于鼓励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立法者在一些关键字的修改上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比如说以往的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后来的变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构成防卫过当。
所以,立法者已经在提醒司法者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把握上要有利于鼓励正当防卫,有利于行使他们的。
8月28日,@昆山发布警情通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两人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
8月29日,@江苏检察在线发布微博: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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