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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案主犯今日被执行死刑

类别:今日焦点 日期:2017-4-20 9:45:04 人气: 来源:

  经最高核准,罪犯李浩今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在收到最高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经最高核准,罪犯李浩今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在收到最高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

  人民网1月21日电(记者 李婧) 经最高核准,罪犯李浩今日在河南省洛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浩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一审审理,被一审法院以故意罪判处死刑,终身;以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以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8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核准。最高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核准李浩死刑。

  2009年8月,被告人李浩在互联网上看到视频表演能赚钱,即产生女从事视频表演以获取非法利益。随后李浩在其购买的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小区X单元地下室X号的室内挖掘地道和地洞,并在地道内设置7重铁门,用于女。同年10月、12月,李浩以为名,先后将从事活动的被害人“张宣宣”(系化名)、段某某(女,时年18岁,又系本案故意犯罪共同被告人,已)骗至地下室,并采取、等方法将二人于地洞内。2010年12月,李浩以同样方法将从事活动的被害人姜某某(女,时年19岁,又系本案故意犯罪共同被告人,已)骗来。2011年3月、5月、7月,李浩又先后将从事活动的被害人张某某(女,时年20岁,又系本案故意犯罪共同被告人,已)、蔡某某(女,殁年16岁)及经营计生保健用品的马某某(女,时年23岁)骗来于地洞内。其间,李浩多次与上述6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张某某怀孕。

  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张宣宣”、段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后,二人均试图逃跑。2010年7、8月间,“张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备之机从背后袭击李浩,李浩恼怒之下将其铐在床上。由于“张宣宣”不肯,李浩产生将其之恶念。在李浩的下,因与“张宣宣”在相处中产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参与“张宣宣”以换取,在李浩、段某某两人的合力下,“张宣宣”被掐死,尸体被掩埋于地洞床板下土坑内。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将被害人蔡某某骗至上述地洞内,因发现蔡某某有妇科病,不能进行视频表演,李浩认为其没有利用价值,即产生让其死掉的想法,并向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流露了该想法。之后,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与蔡某某之间的矛盾,、或段某某等人对蔡某某进行,并采取禁食、禁水、吃屎喝尿等方式进行。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对蔡某某进行,当晚蔡某某死亡。为,李浩与段某某等人将蔡某某的尸体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内。

  2011年3、4月间,被告人李浩购买了电脑、视频头,并在上述地下室开通了宽带,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进行视频表演,并以“50元30分钟”、“100元50分钟”的价格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联系观看者。至案发时,李浩共制作视频文件50余个,通过支付宝、网银等形式共收取观看费数千元。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后组织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张某某多次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宾馆及该宾馆马对面的“福利彩票”店里,并收取二人的款共计700余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组织段某某、张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马某某到上述地点。次日凌晨,马某某趁机逃跑并报警,随后在马某某的配合下,将被于地洞内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别到宾馆和“福利彩票”店将段某某、张某某解救。

  最高认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罪;妇女意志,使用、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罪;以手段控制妇女从事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制作、物品的行为已构成制作、物品牟利罪;非法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李浩先后将6名妇女骗至地下室,并采取、手段将她们非法在其挖掘的地洞内,其中非法最短的2个月,最长的达1年零9个月之久,情节极其恶劣;在非法过程中,李浩以换取为名,并诱使被其的段某某参与共同扼颈致被其的被害人“张宣宣”死亡,后又亲自实施和段某某等人对另一名被的被害人蔡某某实施、行为,致蔡某某死亡,在两起共同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浩在非法期间还与6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使张某某怀孕,情节恶劣,又以的方法组织3名妇女,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还被的妇女从事视频表演,制作、视频文件50余个。李浩所犯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特别是其所犯故意罪的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核准河南省高级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浩以故意罪判处死刑,终身;以罪判处无期徒刑,终身;以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制作、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非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在收到最高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阳市所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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